發布時間: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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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報記者?劉傳書
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正式試行,造假申報、套取財政資金、編造科技成果、從事學術論文買賣、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等失信行為都將受到嚴懲。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者情節特別惡劣的,將永久取消其申報科技項目資格。
此次出臺的《辦法》共分6章35條,適用于“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和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其他科技業務中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參與主管部門科研活動的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在開展科研活動前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主動戴上“誠信緊箍咒”。
《辦法》中認定的科研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其中,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等。嚴重失信行為包括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套取、轉移、挪用、截留、私分財政資金;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范等行為;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等。
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一般失信行為包括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者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等。采取造假、串通、行賄、利益交換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資金等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包括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咨詢評審專家一般失信行為包括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者代評;在不掌握情況、不了解內容的意見或者建議上署名簽字或者出具證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等。嚴重失信行為則包括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監督檢查資格;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者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出具嚴重失實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等。
《辦法》對這些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懲戒對象分為機構和當事人兩大類,懲戒程度按照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兩類來執行,包括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等懲戒等。特別嚴重者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咨詢評審專家則視情況嚴重程度停止其相應年限或永久取消服務資格
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終止、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解除相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http://www.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1-01/11/content_1069477.shtml